(2017)豫0581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付文彬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朝帅,付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刑初887号自诉人常朝帅,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被告人付文彬,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农民,住林州市。自诉人常朝帅以被告人付文彬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付文彬已履行判决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付文彬的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文彬已全部履行判决义务,自诉人常朝帅自愿申请撤回对付文彬的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常朝帅撤回对被告人付文彬的自诉。审判员 刘义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