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9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李富蓉与黄惠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蓉,黄惠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9126号之一原告:李富蓉,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惠玲,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李富蓉诉被告黄惠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李富蓉因双方达成和解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富蓉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蓉撤诉。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李富蓉负担。审 判 长 沈宇珍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春辉?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