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玉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玉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640号原告: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亮,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该公司职员。被告:张玉臣,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53元,两项合计328元,由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立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