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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00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重庆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郑胖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綦江县郑胖子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郑胖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綦江县郑胖子置业有限公司,粟坤,张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00269-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坝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453215547。法定代表人:许资,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市郑胖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工业园区食品园,组织机构代码74287581-8。法定代表人:粟坤,董事长。被执行人:綦江县郑胖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通惠街,组织机构代码56789712-X。法定代表人:粟坤,董事长。被执行人:粟坤,男,汉族,1966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张青,女,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重庆市郑胖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綦江县郑胖子置业有限公司、粟坤、张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重庆市郑胖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綦江县郑胖子置业有限公司、粟坤、张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850万元及利息等。执行中,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将重庆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渝01执异7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重庆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院(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0026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作出(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0026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粟坤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镇园通寺面积为1258.89平方米的房产(产权证号:207房地证2007字第××号)。同时查明,上述房产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为保证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及时兑现,首轮查封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同意由本院在本案中处置上述房产。在司法处置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5年12月3日、2016年3月17日、2016年6月8日委托对被执行人粟坤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镇园通寺面积为1258.89平方米的房产(产权证号:207房地证2007字第××号)进行司法拍卖,均因无人参加竞买而流标。现申请执行人重庆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同意将上述房产以3716208元流标价以物抵债。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粟坤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綦江区三江镇园通寺面积为1258.89平方米的房产(产权证号:207房地证2007字第××号)的查封,该标的物上的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它优先受偿权,因以物抵债而消灭。二、将被执行人粟坤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綦江区三江镇园通寺面积为1258.89平方米的房产(产权证号:207房地证2007字第××号)作价371620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重庆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抵偿本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3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相应的债务,上述房产的所有权由粟坤转移登记至重庆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三、申请执行人重庆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邓 霖执行员 段 宇执行员 吴晓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切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