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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民初12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4-13

案件名称

福建美得石化有限公司与苏州天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美得石化有限公司,苏州天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1219号之二原告:福建美得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江阴工业集中区新江公路旁C号三层标准厂房三层。法定代表人:马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举东,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诺婧,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天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玉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化文,公司员工。原告福建美得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天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美得石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美得石化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美得石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271元,减半收取7135.5元,由福建美得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国志人民陪审员  吴玲娟人民陪审员  林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淑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