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安徽港源家居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安徽业成家居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港源家居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业成家居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3504号原告:安徽港源家居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表人:张思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付忠,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安徽业成家居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表人:张洪兵,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安徽港源家居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业成家居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安徽港源家居工艺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59元,减半收取计429.50元,由原告安徽港源家居工艺品负担。审判员 李占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夏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