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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4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南油文化服务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南油文化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4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4楼,组织机构代码:G3478292-4。负责人:高树,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油文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与学府路口康乐大厦附楼301,组织机构代码为61886060-0。法定代表人伍旺新。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油文化服务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8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19,35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油文化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再次查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主张本案被执行人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执恢字第35、36、37号案件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因拍卖物业获得执行款人民币400多万元,目前尚有剩余约100万元仍存放于该院执行款账户内可予以扣划,本院遂同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前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平湖人民法庭核实相关情况。但平湖人民法庭案卷材料与申请执行人主张存在不一致,故未能进行扣划。申请执行人对此已于2017年4月27日在龙岗区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案号为(2017)粤0307民初7902号。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须等待另案审理结果。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最久审判员  杨守辉审判员  侯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宇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