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9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科华新型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新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科华新型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新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365号原告:重庆科华新型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机电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97985585L。法定代表人:邵春洪,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光,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雪妮,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新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68号新科国际广场4栋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5362864。法定代表人:吴麒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科华新型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科华新型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科华新型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科华新型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新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9元,由原告重庆科华新型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向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荣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