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1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时武学与张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武学,张坤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1554号原告时武学。被告张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武学诉被告张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时武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50元,邮寄送达费80.00元,由原告时武学负担。审判员 张君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天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