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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渭南市临渭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与张建民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渭南市临渭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张建民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特4号申请人:渭南市临渭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三马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盛来运,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管理科科长。申请人:张建民,男,汉族,1960年9月10日出生,农民。申请人渭南市临渭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与申请人张建民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申请人渭南市临渭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张建民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渭南市临渭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张建民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渭南市临渭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张建民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预收100元,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田利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