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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执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新干县新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李文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干县新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李文武,敖紫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干县新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物流园18栋110室,组织机构代码73915857-8。法定代表人:皮义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文武,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被执行人:敖紫娟,女,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干县新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武、敖紫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文武的银行存款549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旷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