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17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姜召俊、杨鑫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召俊,杨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700号之一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姜召俊,男,汉族,1973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被执行人:杨鑫,女,汉族,1995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姜召俊、杨鑫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双流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25000元,其中:姜召俊应履行20000元,执行到位14400元,杨鑫应履行5000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扣划了被执行人姜召俊的银行存款14400元,另,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姜召俊、杨鑫的财产,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科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立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