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3执恢2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242周成与魏居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成,魏居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2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成,住连云港市。被执行人:魏居高,住连云港市东辛农场教师新村***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周成与被执行人魏居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后,被执行人向申请方支付执行款人民币7000元,申请方同意提取被执行人收入人民币6000元后对本案按实体终结处理,并表示对剩余执行款项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一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