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福强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强,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1048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强,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张国,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王富强与被执行人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769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富强于2017年1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国给付案款1553000元、案件受理费9623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国已给付32500元,尚欠案款1520500元、案件受理费9623元及利息。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富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国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7690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王富强发现被执行人张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张国所欠案款一百五十二万零五百元、案件受理费九千六百二十三元及利息,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