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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执恢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潍坊盛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朐县翔越建材厂、王兆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盛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翔越建材厂,王兆刚,潍坊鑫瑞达门业有限公司,贾增海,解庆娟,付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4执恢57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盛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朐山路4227号。法定代表人:曾庆铭,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朐县翔越建材厂,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刘迪沟村。负责人:王兆刚,厂长。被执行人王兆刚。被执行人潍坊鑫瑞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东镇路1279号。法定代表人:贾增海,经理。被执行人贾增海。被执行人解庆娟。被执行人付友民。申请执行人潍坊盛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朐县翔越建材厂、潍坊鑫瑞达门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庆国审判员  丁孝军审判员  李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玉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