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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恢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方健与被执行人罗燕、李容、曾晓东、张长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健,罗燕,李容,曾晓东,张长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恢153号申请执行人:方健,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罗燕,女,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李容,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曾晓东,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张长久,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执行方健与被执行人罗燕、李容、曾晓东、张长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燕、李容、曾晓东、张长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燕、李容、曾晓东、张长久银行存款334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文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德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