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飞与曹琼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曹琼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1923号原告张飞,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双峰县。委托代理人李建设,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琼辉,男,汉族,双峰县人,居民,住双峰县。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原告张飞与被告曹琼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飞于2017年8月29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飞自愿撤回对被告曹琼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飞撤回对被告曹琼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飞负担。审判员 王平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卓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