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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财保70号申请人: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铜胥路(有色二冶三号门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754875663W(1-1)。法定代表人:刘建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宝山路47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20000X7。法定代表人:吕国新,该公司经理。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6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心支公司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6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冬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