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23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748号原告:王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被告:赵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华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景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