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2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世明因与被上诉人温海荣、原审被告苏晓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世明,温海荣,苏晓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民终29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世明,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海荣,男,195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陕西省府谷县。原审被告:苏晓菊(系李世明之妻),女,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上诉人李世明因与被上诉人温海荣、原审被告苏晓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世明上诉请求:变更原审判决为从2017年3月19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按借款本金9万元计算。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已经还给被上诉人温海荣的11万元中,其中有三万属于偿还的本金。被上诉人温海荣辩称,上诉人李世民一共偿还了11万元,其中9万元是利息,2万元是本金,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被告苏晓菊未到庭进行答辩。被上诉人温海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李世明、苏晓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息2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2月6日,被告李世明为收款人名义向原告温海荣出具府谷县新民镇万崖沟村办煤矿收据一支,注明金额为“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收款事由:新民镇万崖沟煤矿担保集款,年息贰分,借款期限一年”。收据中单位盖章处加盖“府谷县新民镇万崖沟村办煤矿”印章。借款后被告李世明陆续给原告偿还利息9万元,于2017年3月18日,给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剩余本息未付。另查明,被告李世明与苏晓菊于2009年3月10日登记结婚。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原告向被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原告借款,已偿还借款2万元,应予核减。其次,该借款系被告李世明与被告苏晓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苏晓菊有义务对被告李世明所负债务共同清偿。关于利息,原、被告约定的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原告请求被告李世民、苏晓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新民镇万崖沟村办煤矿属该笔借款的担保人,本院对原告进行释明其是否向新民镇万崖沟村办煤矿主张权利,原告明确表示放弃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世明、苏晓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温海荣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其中从2013年2月6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按借款本金12万元计算,扣除已付利息9万元,从2017年3月19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借款本金10万元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世明、苏晓菊共同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故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本案李世明所偿还的11万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上诉人温海荣仅对上诉人提出偿还3万元借款中的2万元认可为本金,李世明亦无证据证明3万元全部为本金,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上诉人李世明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李世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胜利审判员 乔幼涛审判员 崔文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