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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6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蔡帮华姜祥明与陈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帮华,姜祥明,陈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6299号原告:蔡帮华,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姜祥明,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陈建,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帮华、姜祥明诉被告陈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向原告发出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并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视为原告自动放弃诉讼请求。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帮华、姜祥明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向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