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爱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爱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1673号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俊,男,该公司经理。被告:张爱平,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爱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熊妍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 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