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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张兆福与王惠利、薛建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兆福,王惠利,薛建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320号原告:张兆福,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王惠利,男,汉族。被告:薛建叶,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兆福与王惠利、薛建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惠利、被告薛建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兆福借款本金及利息10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赔偿原告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被执行人王惠利、薛建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兆福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以上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惠利、薛建叶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10日内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惠利、薛建叶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劵和支付宝等信息,查明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公积金账号,因余额不足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扣划;扣留了被执行人王惠利在单位的工资收入;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二套房产,申请人张兆福诉讼中已保全轮候查封,因首封是利津县法院,所以该案不能作出相应的处置。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惠利、薛建叶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仍有未实现债权1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张兆福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王惠利、薛建叶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河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青审判员  张红卫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