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武树国、赵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树国,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58号申请执行人武树国,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被执行人赵勇,男,1970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树国与被执行人赵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 刚执行员 金建兵执行员 王之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楼冬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