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何文斌、刘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斌,刘仲,彭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785号申请执行人何文斌,男,汉族,1986年10月3日生,住萍乡市。被执行人刘仲,男,汉族,1982年4月12日生,住萍乡市。被执行人彭建敏,女,汉族,1980年3月1日生,住萍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所有的财产应当用于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仲、彭建敏在江西广恒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剩余购房款152261.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广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