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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加全与郭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加全,郭宝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张加全,男。被执行人:郭宝才,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加全与被执行人郭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26执6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标的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现已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第二期案款10000元。下余案款24704元执行期限未至,经征得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6执恢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