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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国栋与被执行人梁云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栋,梁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栋,男,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长岛县海滨路。被执行人:梁云峰,男,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烟台开发区古现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栋与被执行人梁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国栋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梁云峰因拆迁取得但尚未发放的拆迁补偿款121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云峰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办事处的拆迁补偿款12135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