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韦宏林、张海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宏林,张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604号申请执行人韦宏林,男,1982年1月9日出生,住钦州市。被执行人张海平,男,1968年3月4日出生,住钦州市。韦宏林与张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桂0702民初15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海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宏林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杨辞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