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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6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王遵会与江西省共青城永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遵会,江西省共青城永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6581号申请人:王遵会,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雯莉,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省共青城永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闵家山(农林水利局院内)。法定代表人:徐义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呈桃,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王遵会与江西省共青城永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遵会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共青城永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53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王遵会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遵会的申请以及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自愿为王遵会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共青城永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不超过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勤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