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7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毛军宁、李国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军宁,李国平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民终7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军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萍,平度向前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毛军宁因与被上诉人李国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3民初3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秦艳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于瑞军、尤志春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毛军宁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3民初387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土地租赁费和违约金8233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正确,但每年的租赁费数额计算有误。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协商变更租赁合同,但未达成一致,上诉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被上诉人李国平辩称:本案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租金数额,不存在计算错误。上诉人从合同签订只缴纳8000元租金,明显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被上诉人虽然曾经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但该行为是发生在上诉人违约之后的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没有实际履行,不妨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李国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付给原告土地租赁费12000元,违约金40000元,共计52000元。2、判令被告将租赁土地恢复耕地状态。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承包地2亩租给被告使用5年(自2012年3月至2017年2月),年租金4000元,每年3月1日付清,合同到期被告恢复耕地,如有违约赔偿2倍租金等。同日,被告付给原告租赁费8000元和地上青苗(小麦)补偿费1500元,原告将耕地交给被告。2013年被告在该土地上经营不景气,准备转产就找原告协商延长租期,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土地被闲置。2015年10月1日原告就上述土地又与案外人李焕新签订了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约定:原告将上述土地租给李焕新使用至2025年,年租金每亩1200元等。因该流转合同被村委制止未能实际履行,其涉案土地由村委收回交给了原告,但原告至今未耕种。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自2012年3月将土地交给被告使用至2015年10月1日,又将该地重新出租给案外人李焕新,被告应将租金交至2015年9月30日,现被告仅交了两年租金8000元,尚欠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共19个月的租赁费6333元(4000元/年÷12×19个月)应立即清偿,原告请示被告支付租赁费12000元超出被告实际租用时间,其高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原告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违约金数额应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即1900元(欠租赁费6333×30%)。被告辩称原告违约,其请求应予驳回,因被告经营不景气与原告协商延长租期又未能达成协议后,被告既未与原告解除合同,又不按约定交租金,导致土地闲置,原告出租目标无法实现,原告才重新出租土地的,是被告首先违约,故被告该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将租赁土地恢复到耕地状态,因该土地2015年已由原告控制,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2015年被告未将土地恢复原状,故原告该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据此判决:一、被告毛军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土地租赁费6333元,违约金1900元,共计8233元。二、驳回原告李国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原告负担926元,被告负担174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毛军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李国平。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认为,上诉人毛军宁、被上诉人李国平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上诉人毛军宁主张租赁费数额计算有误,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此本院不予采信。另,上诉人毛军宁经营不善,与被上诉人协商延长租期又未能达成协议,上诉人既未与被上诉人解除合同,又不按约定交租金,属于违约在先,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基本正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毛军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秦艳华审判员 于瑞军审判员 尤志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小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