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8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沙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永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沙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永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883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沙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上海永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上海永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上海沙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2960.71元及支付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永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10.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昺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