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执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春奇、郑景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奇,郑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1850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奇,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郑景英,女,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委托代理人:苏伟,男,195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与被告郑景英为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奇与被执行人郑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景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吴义忠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丽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