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5执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2017-1124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班克勤、朱成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班克勤,朱成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1124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瓮安县雍阳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辜亚江,男,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廷委,系该行银盏支行信贷员。委托代理人何金桂,系该行银盏支行信贷员。被执行人班克勤,男,1977年8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被执行人朱成凤,女,1979年5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本院(2017)黔2725民初15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班克勤、朱成凤差欠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二被告自愿在2017年4月23日前清偿完毕;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00元,由二被告承担。”因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调解书明确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班克勤、朱成凤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班克勤、朱成凤差欠申请执行人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班克勤、朱成凤自愿在2018年12月30日前全部清偿完毕,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和执行费2150.00元,由被执行人班克勤、朱成凤承担。申请执行人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二被执行人的还款意见。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班克勤、朱成凤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延期履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桥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饶承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