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5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百戊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百戊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18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2838453XN。法定代表人:姜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辉,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贡秋霞,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滨海百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华苑产业区梅苑路6号海泰大厦1805室,现办公地点天津市西青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北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47152924。法定代表人:宋庆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天津滨海百戊投资有限公司发展部职员。申请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滨海百戊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津0116民初2518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滨海百戊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河支行(账号:21×××16)、中信银行天津华苑支行(账号:72×××87)的银行账户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下和解协议,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滨海百戊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河支行(账号:21×××16)、中信银行天津华苑支行(账号:72×××87)的银行账户存款350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凯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