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3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强与刘德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刘德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004号原告:孙强,男,1993年3月19日生,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刘德学,男,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孙强与被告刘德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孙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份,被告承包大坡镇派出所西侧商混楼建筑工程,被告将其中上下水工程分包给原告,当时口头约定工程款按每平米4元加材料费计算,工程竣工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需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3000元整,当时因被告手头没钱,承诺几天后给付,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5年9月21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2016年1月1日给付。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刘德学现已无法送达,原告应查明被告刘德学准确地址后,再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112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长江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