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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吴松原、四川童画笔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松原,四川童画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0191民督7号申请人:吴松原,男,汉族,1991年7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被申请人:四川童画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9栋9楼6号。法定代表人:罗家宽。申请人吴松原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请求督促被申请人四川童画笔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被拖欠的工资987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持有被申请人出具的《离职证明》,明确表明了被申请人四川童画笔置业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工资9873元的事实。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四川童画笔置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吴松原工资9873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将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案件受理费17元,由被申请人四川童画笔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申请人已预交)审判员  吴希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