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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民终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基生、陈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基生,陈丽霞,郑许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1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基生,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霞,女,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上述两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进,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许硕,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锋,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诉人陈基生、陈丽霞因与被上诉人郑许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4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4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基生、陈丽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54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庄莉琳代理审判员  陈碧金代理审判员  陈钟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丽禹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