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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周维贵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周维贵,冉廷平,刘宝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574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维贵,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金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现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冉廷平,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金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现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刘宝飞,男,1993年1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金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现住福建省罗源县。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6]292号起诉书指控被执行人周维贵、冉廷平、刘宝飞犯盗窃罪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123刑初30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缴纳罚金,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093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同时,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但被执行人周维贵、冉廷平、刘宝飞至今未缴纳罚金。目前,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金融等相关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林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亚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