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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4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4080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申世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双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