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执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谢世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3执16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郑邦燮,行长。被执行人谢世荣,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饶长凤,女,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饶守龙,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傅珠妹,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饶增玉,女,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张洁,女,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谢世荣、饶长凤、饶守龙、傅珠妹、饶增玉、张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783执16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文侃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龚子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