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81执427号申请执行人靳某某,男,1989年生,汉族,高平市北城街街道办事处城西居委人。被执行人张某,女,1990年生,汉族,高平市东城街街道办事处张家坡村人。申请人靳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8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郭奇林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