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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6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陕西省某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某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6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某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某某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薛某某,男,住所地陕西省岐山县。被执行人薛某某,男,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执行陕西省某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薛某某、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某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卞飞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