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91执6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孟祥忠诉于永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忠,于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6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祥忠,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被执行人于永江,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不祥。申请执行人孟祥忠与于永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祥忠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永江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孟祥忠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