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3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好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3324号被执行人:周好庆,男,1994年9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关于被执行人周好庆罚金,退赔一案,该案(2017)苏0591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好庆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好庆银行存款人民币8162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