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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72五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市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五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311-2号。法定代表人:汪建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兴市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东山嘴。法定代表人:王云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五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诉讼中本院以(2015)宁商初字第123-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宜兴市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兴市丁蜀镇双龙依云6幢22号104室、6幢24号106室的不动产。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需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宜兴市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兴市丁蜀镇双龙依云6幢22号104室、6幢24号106室的不动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雁审判员  钱俊审判员  周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