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3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创资产管理中心与澳通(大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创资产管理中心,澳通(大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477号原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创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洪君,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志,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宝玲,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澳通(大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宁。原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创资产管理中心与被告澳通(大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创资产管理中心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创资产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8,711元,减半收取计4,355.5元,由原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凌创资产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白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丛凌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