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0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某1与马某、杨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马某,杨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0002号原告:杨某1,男,194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州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李宁(实习),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女,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翼飞、徐忆宁,河南佩里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2,女,201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理人:马某(系被告杨某2之母),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常青路*号丹尼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原告杨某1与被告马某、杨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1诉称,被告马某与被继承人杨治安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2月28日女儿杨某2出生。2015年12月9日被继承人杨治安在就职于郑州金象物流有限公司工作时猝死。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现有三位法定继承人即原告杨某1(被继承人之父)、被告马某(被继承人之妻)、被告杨某2(被继承人之女)。属于被继承人个人财产的有:1、位于河南省郑州市××区常青路2号丹尼斯家属院2号楼3单元6楼西户房产(产权证号09××53)。该房产系被继承人的姐姐杨素英2009年5月27日赠与被继承人个人的,系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2、被继承人在其单位河南金象物流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交存的风险抵偿承包金7万元。3、被继承人葬礼举行期间收到的亲友礼金5万元。属于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有:1、位于河南省××区××路锦绣山河的房屋。2、车牌号为豫A×××××的奇瑞瑞虎汽车。现原告与被告就遗产继承产生纠纷,多次协商不成。现请求判令依法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依法将位于河南省××区××路锦绣山河的房屋(122平方米,现价值约100万元)和被继承人所购车牌号为豫A×××××的奇瑞瑞虎汽车(现价值约9万)以及被继承人在其单位河南金象物流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交存的风险抵偿承包金7万元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由原告与两被告分割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原告分得上述财产1/6的份额。依法将位于河南省郑州市××区常青路2号丹尼斯家属院2号楼3单元6楼西户产权证号09××53的房屋(86.74平方米,现价值约65万元),被继承人葬礼举行期间收到的亲友礼金5万元进行分割。原告分得上述财产的1/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马某承担。被告马某、杨某2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继承人与被告马某在××××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至死亡前一直居住在郑州市××区常青路2号丹尼斯家属院2号楼3单元6楼西户。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在郑州市××区。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继承人杨治安死亡时居住在郑州市××区常青路2号丹尼斯家属院2号楼3单元6楼西户,且其主要遗产在郑州市××区,被告马某、杨某2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马某、杨某2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希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