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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田某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1刑初49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男,1979年3月31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中共党员,2011年4月至2013年8月在沂南县湖头镇财经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主持乡建办工作),2013年8月至案发前任沂南县湖头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住沂南县。2017年3月8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1日以沂南检公诉刑诉〔2017〕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蕾、宋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在沂南县湖头镇乡建办、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工作期间,在具体负责办理湖头镇2012年至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未对湖头镇双河社区、东张家哨村、东坡子村提供的危房改造申请户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安排乡建办工作人员及危房改造村的有关人员填写虚假的危房改造申报资料,致使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98.2万元被套取用于湖头镇双河社区、东张家哨村、东坡子村进行社区建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田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解称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由镇集体研究决定,自己是被动接受,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在沂南县湖头镇乡建办、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工作期间,在具体负责办理湖头镇2012年至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明知镇政府把危房改造指标集中分配给双河社区、东张家哨村、东坡子村三个社区改造村,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用于社区建设的决议不符合政策规定,仍安排乡建办工作人员及社区改造村的有关人员填写虚假的危房改造申报资料,致使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98.2万元被套取用于社区建设。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沂南县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实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2、《山东省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沂南县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山东省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临沂市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沂南县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沂南县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证实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与审批程序。补助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操作程序为(1)个人申请(2)村集体评议公示报乡镇审核(3)乡镇入户审核并公示报县领导小组(4)县领导小组实地复核(5)乡镇、村、户三方签协议(6)竣工验收后拨款。3、湖头镇经管站记账凭证,证实2013年12月30日湖头镇财政所收到危房改造补贴款90万元并拨付给沂南县湖头镇双河社区(齐家店子村)。2014年10月30日东张家哨村收到危房补助款48.4万元。2015年11月30日东坡子村收到危房改造补贴款59.8万元。4、湖头镇东坡子村王士东、王守宝、王士顺、王守和的危房改造档案材料,湖头镇东张家哨村代恩芝、张厚山、张福安、张忠金、张立坤的危房改造档案材料,湖头镇齐家店子村姜金福、姜学斌、姜学波、刘彦秀的危房改造档案材料,证实上述农户均提交了危房改造申请材料。5、沂南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系办案中发现,被告人田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6、户籍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田某的身份情况7、任职证明、中共沂南县委组织部文件(沂组任[2013]79号),证实被告人田某在2013年9月29日被任命为湖头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8、湖政发(2012)35号文件、沂南县湖头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湖头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记录,证实湖头镇2012—2014年度危房改造工作中危房改造户的分配,是经镇两委研究决定后分配给双河社区、东张哨社区和东坡子村的,非被告人田某个人行为。9、王守顺(东坡子村主任)、王守路(东坡子村会计)、孟凡玉(东坡子村保管)、张世幸(东张家哨村支部书记)、张忠田(张家哨村会计)、李桂吉(双河社区主任)、李树庆(双河社区会计)、白廷云(双河村村委成员)的证言,证实东坡子村、东张家哨村、双河社区没有搞过危房改造,但享受过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社区建设及被告人田某安排村干部代为填写危改造申请的事实。10、袁玉淑(王士东之妻)、王守宝、王士顺、王守和、代恩芝、张厚山、张福安、张忠金、张立坤、姜金福、姜学斌、王彦彩的证言,证实危房改造申请书和危房改造建房协议书的签字不是自己所为,也不知道危房改造这回事。11、刘长坤(2012年8月到2015年12月在湖头镇担任镇长)的证言,证实从2012年开始,湖头镇每年都有部分危房改造的指标分给旧村改造村,具体工作由乡建办田某负责落实。12、被告人田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全县开始实施危房改造工作,湖头镇具体落实由乡建办负责。具体职责是对危房改造申请户进行入户调查审核,核实申请户家庭经济条件和居住房屋情况。经镇里研究,2012年湖头镇危房改造申请户共126户,其中105户集中在双河社区的齐家店子;2013年共41户,其中32户集中在东张家哨村;2014年共48户,其中安排给东坡子村41户。这些村都是增减挂项目村,也就是旧村改造村,不属于危房改造政策规定的这些重点区域的贫困村。具体实施中也并未全部入户核查,而是通知这三个村的负责人提供危房改造户名单,后安排填写申请材料,镇里把材料报到县里,县里验收通过后拨付资金。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明知沂南县湖头镇政府把危房改造指标集中分配给双河社区、东张家哨村、东坡子村三个社区改造村,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用于社区建设的决议不符合政策规定,仍和其他相关人员弄虚作假,编造填写虚假的危房改造申报资料等,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被套取,用于上述村的社区建设。其行为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某关于危房改造工作由镇政府集体决定、自己只是被动接受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案件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鉴于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社区建设系镇两委决定,被告人田某只是按镇集体决定落实措施,系被动接受实施,主观恶性较小,且并未参与套取资金的拨付使用,所起作用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田某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尹传伟人民陪审员  郭元清人民陪审员  高化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李春玲书 记 员  李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