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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2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文军与陈明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军,陈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财保40号申请人:李文军,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朔城区人,现住朔城区北旺庄街道办事处南泉村3区,身份证号:。被申请人:陈明明,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城区沙塄河乡下沙塄河村1区31号,身份证号:。申请李文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明明驾驶的×××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担保人李泽自愿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朔城支行定期存折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明明驾��的×××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二、冻结担保人李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朔城支行定期存款2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李文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