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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3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3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县豫宁大道62号。法定代表人张贞红,该公司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斌,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本院在执行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6787.68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6787.68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合议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3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俊审判员 余水洋审判员 付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黎 坚